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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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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接待处理集体上访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对集体上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 维护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章和宪法的规定,支持、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情况、揭发问题。对集体上访, 要高度重视, 认真接待, 妥善处理。但不提倡群众采取集体上访的方式反映问题。第三条接待和处理集体上访的原则是: 坚持实事求是, 疏导教育群众, 认真查清事实, 妥善处理问题,把群众稳定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第四条接待和处理集体上访的基本要求是:领导重视,各方配合,主动热情接待,认真听取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尊重客观事实,依据法律和政策处理问题。第五条对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 凡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要主动受理;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六条人数较多的集体上访, 应要求上访人员推选代表反映问题, 并动员其他人员尽快返回原地。经动员后仍不愿返回的,应请有关单位、部门来人做好工作,接回上访人员。对人数众多、所反映问题确属严重的集体上访,有关单位、部门领导要亲自出面做工作,认真接待处理。第七条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集体上访, 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处理。第八条接待部门及工作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 认真听取上访人员的陈述, 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对合理的要求, 要尽快解决, 暂时解决不了的, 要向群众作出解释; 对不合理的要求,应作出说明,对经说明后仍坚持无理要求的,应给予批评教育。第九条要严格区分利用集体上访为首闹事的分子与受蒙蔽群众的界限, 对群众要认真做好说服劝导工作;对煽动群众,为首闹事的分子,要依照有关法律交公安部门严肃处理, 是党员干部的,由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十条处理集体上访, 要贯彻分级负责原则, 就地解决问题。地(市) 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集体上访揭发的问题, 一般交下一级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问题严重的可派人协助有关单位调查处理。第十一条县(市)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集体上访揭发的问题,要直接派人与有关单位、部门共同查处, 一般不得下转。如因敷衍塞责、推拖不办而激化矛盾, 导致越级上访或重复上访的,应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集体上访案件, 承办单位调查处理后要将处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交办机关对报来的结果要严格把关, 认真审理, 对事实没有查清、处理不恰当、问题未落实的不能了结。第十三条对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后, 承办单位要及时在适当范围公布查处结果,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研究,确属合理的应予采纳。第十四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交给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集体上访揭发的问题,要加强跟踪督办。对重要疑难案件的调查处理,要派人进行具体指导。第十五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依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贵州省召开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座谈会全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座谈会在贵阳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中央纪委监察部信访举报工作座谈会和第六次全省信访工作会议精神, 总结近年来纪检监察信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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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