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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监事会核查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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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核查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71号文)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作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对第 届董事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1、鉴于公司 名激励对象因辞职,已经不再满足成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对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 人调整为 人,授予股票期权总量为 万股。另鉴于公司 年度经董事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为向全体股东派发每 股人民币 元(含税)的现金股利,根据《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及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人民币 元/股调整为人民币 元/股。2、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年 月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亦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的规定。 同时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以及《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条件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的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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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