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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辩护意见.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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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辩护意见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合议庭:苏怀志等上诉人(被告人)贩卖、制造毒品案业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并做出(2012)渝高法刑终字第00163号刑事裁定书,苏怀志被二审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将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接受苏怀志亲属的委托,指派王发旭、袁方起律师担任苏怀志死刑复核审理阶段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分析了本案证据及二审法院定罪量刑的事实与理由,认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书认定苏怀志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量刑明显不当,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不予核准该死刑判决。现主要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认定苏怀志先后两次“共谋”“商定”制造毒品的证据存在重大矛盾和疑点二审裁定书认定,“2008年底,上诉人吴雅、苏怀志、陈冬与余正忠(另案处理)等人共谋用***制造***苯丙***”,“试制毒品成功后,吴雅、苏怀志、陈冬、吴忠东与余正忠等人商定,由吴雅、余正忠、苏怀志共同出资制造毒品。”在判决理由部分,二审裁定书认为“上诉人苏怀志积极参加贩卖、制造毒品犯罪集团,与吴雅等人共谋贩卖、制造毒品”,从本案一、二审裁判文书可以看出,认定苏怀志参与“共谋”贩卖、制造毒品是判处其死刑的重要事实依据。但从本案证据看,辩护律师认为认定苏怀志试制毒品前后两次参与“共谋”“商定”的证据均存在重大矛盾,不足采信,无法认定苏怀志与吴雅等人存在“共谋”。1、二审裁定书认定2008年底被告人吴雅、余正忠、苏怀志、陈冬四人共谋制毒的证据,只有吴雅一人在侦查期间不稳定的供述,其余三人均未印证,认定这次共谋明显证据不足。吴雅2010年12月31日供称,2008年10月余正忠电话询问其能否找到做***的人,后陈冬给其打电话说有个师傅可以做“冰”,其告诉余正忠后,余正忠安排让陈冬找人试一下,这期间苏怀志找吴雅说想找人做“冰”,吴雅便与苏怀志一起去东莞,苏怀志把做“冰”的流程图交给了陈冬,其后便在东莞开始试制***。然而在本案中,不但苏怀志否认自己与吴雅共谋和去东莞参与毒品犯罪,其他证据也不能印证吴雅的供述。第一,陈冬在侦查期间虽然承认2008年吴雅与其说过找制***师傅一事,但只是他们二人之间的单独联系,不能证明苏怀志是否向吴雅表示过制造***犯罪故意,其从未供述在此期间他与苏怀志、吴雅等人共谋用***制造***苯丙***的事实。第二,苏怀志始终否认自己参与过任何形式的犯罪共谋,余正忠在逃,无法印证是否存在共谋一事。第三,本案中缺乏证据证明吴雅、余正忠、苏怀志、陈冬等人共谋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等。第四,吴雅在侦查后期及一、二审期间推翻了其早期供述,否认他们之间存在共谋。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认定2008年底吴雅、余正忠、苏怀志、陈冬等人共谋用***制造***苯丙***,只有吴雅一人在侦查期间的孤立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一、二审法院认定苏怀志参与共谋的证据明显不足。2、二审裁定认定***苯丙***试制成功后,苏怀志与吴雅、陈冬、吴忠东、余正忠等人商定出资、获利分配等,证据上存在明显矛盾未得到合理排除。二审裁定书认定,“试制毒品成功后,吴雅、苏怀志、陈冬、吴忠东与余正忠等人商定,由吴雅、余正忠、苏怀志共同出资制造毒品,霍飞、陈冬、吴忠东、苟志勇以技术入股,约定了各自的分工及贩卖毒品后获利的分配”。但从卷宗材料看,认定参与商定的上述五人说法各异,存在明显矛盾:(1)吴雅供述自相矛盾。其2010年12月31日供述,试制成功第二天,他和余正忠、苏怀志、陈冬在南岸一酒店商量下一步的事,后来王杰也来了,这次决定把股份分成四股,余正忠、苏怀志、制毒师傅各一股,另一股支付工人工资,陈冬说他从销售中挣钱。吴雅称自己没有占股。2011年5月12日,吴雅又称是在渝中区海怡酒店商量制毒事情。一审庭审中,吴雅以诱供为由推翻了上述全部供述。(2)陈冬供述前后矛盾,亦与吴雅供述相矛盾。关于这一事实,陈冬曾有过两次供述,其2011年4月11日供称,第一次***做出来之后,余正忠、吴雅、苏怀志、吴忠东、霍飞几人在一家宾馆或豪城夜总会商量分工和与股份;2011年4月27日陈冬又供述,***试验成功后,在橡树林酒店房间,吴雅、苏怀志、余正忠、王杰、吴忠东、霍飞等人商议利润分配。其供述的商议地点、人员前后矛盾。而一、二审庭审中,陈冬又明确表示从没有和吴雅、余正忠等人商量过制毒,也否认他们之间曾商议过分工。(3)吴忠东从未供认自己参加过此次商议,只是称他听吴雅或陈冬讲,利润按四股分。(4)苏怀志始终否认自己参与过制毒活动。(5)余正忠在逃,无法核实是否存在这次共谋商议活动。(6)吴雅、陈冬供述参与商议的还有王杰、霍飞,该二人无论在侦查期间还是在一审庭审中,均否认自己参与过共谋。从上述证据可以看出,二审裁定所认定参与“商定”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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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