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哈尔滨工业大学用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精神, 为加强我校节能管理、提高能效、促进电能的合理利用, 确保我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正常用电做好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和安全用电工作,特制定《哈尔滨工业大学用电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的相关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经国务院批准的能源部、公安部《关于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的若干规定》及《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第三条由学校供电和转供电的校内外所有用户的用电管理一律按本制度执行。第四条校内用电管理部门为后勤工作处能源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能源办) ,供电运行部门为后勤集团动力与维修中心电力部(以下简称电力部)。第二章计划用电管理第五条各用电单位要认真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用电设备登记表》, 能源办根据用电设备实际情况对各单位规定最高设备用电容量。第六条各单位增加用电设备, 需到能源办办理增容手续。因教学、科研工作需增容的, 免收设备配套费; 其他原因获得批准增容的, 每千瓦交设备配套费 1000 元。办理方法见后勤工作处网上办公系统办公指南(能源管理办公室)。 2 第七条校内外各单位和住户需临时用电, 基建工程及大修工程用电, 安装或移动用电计量装置, 改变用电性质等, 需到能源办办理审批手续。办理方法见后勤工作处网上办公系统办公指南( 能源管理办公室)。第八条实验室和学生公寓超定额用电,按校后发[ 2003 ] 136 号文件《哈尔滨工业大学实验室有偿用电实施办法》及校后发[ 2002 ] 63 号文件《关于学生公寓有偿用电的通知》中的规定办理。第九条各单位不经常使用的 100kW 以上的用电设备实行调度制, 被确定为实行调度制的设备在使用时, 需提前两天向电力部申报。第十条当学校供电系统出现故障或设备检修等特殊情况时,电力部将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应的限电方案, 限电方案由能源办和电力部制定,后勤工作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第十一条学校因故限电时, 被限电单位禁止使用的用电设备一律不得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时, 应以书面形式向能源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第三章节约用电管理第十二条教室、食堂、办公室和实验室等公共场所要杜绝长明灯, 做到人走灯灭。计算机、仪器设备长时间不使用时, 要及时关闭电源,避免设备处于待机状态耗电。实验设备做到不使用时不开机。各单位下班时要关掉除服务器外的所有用电设备的电源(包括热水器)。第十三条各用电单位应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 采取各种节能措 3 施以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购买新设备时, 要选用节能型设备, 及时以低耗能设备更换年久失修的高耗能设备。第十四条电力部在做好变电系统安全运行的同时要做好经济运行工作, 认真做好运行记录, 发现功率因数低、三项负载长期不平衡或变压器长期轻载或过载, 要及时向运行工程师及所长汇报, 并报能源管理办公室及时解决。第十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和学生公寓中心应加强所管楼宇的日常用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室温低于摄氏 26 度禁止用空调和电风扇降温, 严禁用电加热器和空调取暖, 空调器的安装严格按校后发[2004]337 号文件执行。第四章计量装置管理第十七条经学校批准的教学、办公和科研单位用电, 安装计量装置所发生的费用由学校支付, 各单位安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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