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链接资料之三:会议官员与会议纪要●官员:基本原则:通常情况下,组织从成员中选择官员。后续会议、临时会议需外聘主席,须经过会议批准,以及原主席和副主席认可。规模较大、财务问题比较重要的可外聘专业财务官。一、主席1、主席之位不得做报告或辩论发言。报告讲台,于主席台边上或其他地方。2、要求:精通会议组织章程与各类规则,机制老练、明智判断。3、职责(1)指定时间开始会议:确定满足法定人数;就坐“主席之位”;宣布开始。(2)依会议程序、日程、时间表、议程,宣布会议即将处理的事务。(3)判断并分配发言权。(4)对正当合规提议“陈述议题”、“提请表决”、“宣布表决结果”。与主席个人有关的问题,需让出“主席之位”。对于不合规提议裁定为不合规。(5)对明显具有扰乱拖延性质或荒诞提议,直接拒绝受理或裁定不合规。(6)贯彻辩论规则,维持会议的秩序和礼节。(7)在保障所有成员权利前提下,提高会议运行效率。(8)对所有的“秩序问题”进行裁定,接受“申述”。如果对如何裁定存在疑虑,则提交会议表决。补充资料:关于“申述”通过选举主席,会议能够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和责任委托给主席。这些权利和责任包括根据议事规则进行必要裁定。但是,会议还必须保留收回这种授权的手段。收回的手段就是“申述”。任何两个成员(一个提议、一个附议)就可以把裁定权从主席手中收回,交由整个会议来对问题做出判定。除了“申述”以外,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批评主席的裁定。1、只要是主席作出的裁定,成员都可以提出“申述”。无论当时待决的提议是什么,“申述”都是优先的。2、如某个“申述“待决,又有“秩序问题”提出,主席又对后面这个秩序问题做出裁定,那么不可以再对后面这个裁定提出“申述”。待前面“申述”正确处理,再提议决定后面裁定是否正确。3、如主席裁定明显正确,例如是某种不可能有其他选择的问题,那么对这样的裁定再“申述”就是故意拖延,是不允许的。4、必须在裁定作出后立刻提出。开始新的事务后,不允许再“申述”。5、要求“附议”。6、一般可以辩论。除非以下情况:(1)失礼或违反辩论规则;(2)涉及事务优先顺序;注意:“申述”辩论,规定——成员只能发言一次、主席可以发言两次;主席发言不必让出“主席位置”,但应该起立;主席第一次发言优先于其他成员;对于“不可辩论的申述”,主席陈述问题时仍可以对其裁定做出解释,并且也不需要“让出主席之位”。7、不可修改。8、推翻主席的裁定需要“过半数表决”。“平局”,则维持主席原判。如主席为会议成员,可参与表决,造成“平局”,维持原判。备注:申述的合理性——重大问题上,正反两方势均力敌,主席希望“申述”。通过申述,主席可以从激烈冲突中解脱出来,交给会议解决,免除责任,维持中立,与双方保持良好关系。9、主席对议事咨询或其他问询的回答,属于“主席观点”,不属于“裁定”,不能进行申述。案例:某人问某提议是否可以在当时情况下提出?主席答:不可以。(此时,不能申述)待某人提出该提议后,主席裁定这个提议“不合规”,方可“申述”。10、主席宣布表决结果,不属于“裁定”,不可申述。有人怀疑表决结果,可“重新起立表决”。———————————————课堂演****1)——————————————【格式举例】起立、不必主席准许,发言:成员A:我对主席的裁定提出申述。成员B:我附议。主席: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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