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永行罚字〔2019〕13号当事人:龙门县天天乐万佳超市{营业执照(注册号:92441324MA4WJ2HB0A,经营场所:龙门县永汉镇天天大酒店1、2楼,组成形式:个体经营,成立日期:2016年5月10日,经营范围:食品经营;零售:熟食、果蔬、肉类、水产品、农产品、烟草制品、服装、鞋、针织品、日用百货、化妆品、文体办公用品、五金产品、家用电器、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房屋租赁服务;餐饮服务;经营者:邱裕睦。}当事人于2019年7月29日从东莞市莞城细村农贸综合市场购进了该批次“菠菜”,在7月30日对外销售。2019年7月30日,我局委托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用随机抽检的方式对该批次“菠菜”进行了抽检,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出具日期为2019年8月23日。根据该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菠菜”(购进日期:2019年7月29日)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克百威、毒死蜱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判定该批次“菠菜”农药残留(“克百威”、“毒死蜱”)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2019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现场进行检查,检查未发现该批次被抽检的“菠菜”留存。经查,据当事人陈述和其提供的该批次“菠菜”购进单据,“菠菜”10kg。其中被抽检了3kg,,;剩余的7kg已经销售出去了,销售价格是7元/kg,,,。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调取并查证属实的书证、物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销售的“菠菜”数量不多,为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在我所调查时能积极配合,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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