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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上市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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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上市问题研究自 1980 年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十分迅速, 保费收入以年均 35% 的速度增长。但是,我国内资保险业资本总额不足 200 亿元,几乎不能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的资本相抗衡,这样的资本实力是无法应对加入 WTO 后的激烈竞争的。因此保险业界普遍认为,通过保险公司发行股票上市的方式来筹集社会闲散资金, 扩充资本实力,已成为当务之急,也是保证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加快发展的最佳策略选择。一、保险公司对资本的需求与筹资方式的选择保险公司同其它企业一样,为了保证经营的安全性而需要一定量的资本。保险公司与其它企业所不同的是,它所经营的是风险。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金额越大,其所需的资本金也就越多。我国《保险法》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 补足差额。”“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 7 条也规定: “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 13 条还规定: “保险公司每申请增设一家分公司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增加资本金至少人民币五千万元。”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必须与其资本保持匹配,并应随着保险公司的发展和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而追加其资本。由于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中存在着直接保险和再保险市场,因此,往往可以通过再保险市场的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直接保险公司的资本不足。然而,再保险公司同样也要受到政府的监管,也必须符合政府的最低资本要求。因此,保险公司虽然通过再保险安排可以扩大其业务规模,弥补其资本的不足,但必须以再保险市场的资本要求下的承保能力为限。对于保险公司经营所需资本以及追加资本的筹集渠道,我国《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第 7 条规定: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而追加资本则可以通过自我积累、增资扩股、引进外资和发行上市等各种途径。自我积累方式虽然具有成本最小的优势,但是通过自我积累很难在短时期内获取大量的发展所需的资本金;而增资扩股、引进外资也只是权宜之计。相比之下,上市融资虽然具有较高的筹资费用以及支付红利或股息的压力,而且还必须考虑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较高交易成本和双重纳税的税收成本,但是,在我国现有经济体制和市场条件下,保险公司的上市融资不仅可以使保险公司永久性地占有这一部分资金,无须还本,而且还具有其它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二、保险公司上市是最佳选择在开放的充分竞争的保险市场环境中,保险公司上市具有较大的制度优势。表现在: 1 、可以提高上市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上市保险公司多元化的资本供给机制,既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集中大规模社会资本,改变资本短缺的被动局面,又可以将保险市场的经营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商品市场及至整个市场体系中去,为保险业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准备基础性的制度条件。 2 、可以提高上市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目前民族保险业的资本总额只有 200 亿人民币,而最早进入中国的美国国际集团,其股东权益是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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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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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