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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件 证据分析报告.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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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证据分析报告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就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现针对本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她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认定王某、徐某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刑法中犯罪主体就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就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她亲友证词;(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在收集、审查、判断与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与户籍材料就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与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抢劫罪主观方面的相关证据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关于认定本案两被告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有:证明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为两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各被告共同实施犯罪进行了计划分工并且各人分别实施了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首先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与饭店老板,并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饭店内,到深夜时分另给徐某、李某发短信,并打开屋门让两人进屋,3人共同实施抢劫。选定目标后,王某入住饭店,并给另外两被告发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间,由徐某持一把刀瞧住阿芳,王某、李某两人则来到饭店老板孙某夫妇的房间,由王某把刀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钱。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实施作案有动机、目的。即三个觉得打工挣钱太少,手头拮据,于就是想找一个省力又挣钱快的门路,由此想到劫取饭店以获取钱财。并且被告均认识到劫取钱财会造成她人的财产损失,并且在压制其反抗的过程中可能会造***身伤害,但为了非法获得钱财的目的,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各被告人对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事先进行了商量,并且达成了共识。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与饭店老板,徐某与李某均欣然同意,并且共同商量了具体的实施方案。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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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