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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教育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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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教育局钦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教育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社会工作局),市直各中学,钦州学院,市职教中心,北部湾职业技术学校,局各科、室、院、所、站、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教育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将《钦州市教育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钦州市教育系统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钦州市教育系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试行)》、《钦州市教育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材料报送制度(试行)》、《钦州市教育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钦州市教育局2016年8月10日钦州市教育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教育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央、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依照法定职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第三条公开政府信息应该遵循下列原则:(一)公正、公平、便民原则;(二)及时、准确、合法原则;(三)先审查、后公开原则。第二章公开的内容与范围第四条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应当在起草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第五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领导成员简历、机构设置、工作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二)本学校、本部门制作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改革发展规划和政策;(三)教育招生、考试、收费、资助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四)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录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政策;(五)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工作动态,包括重要会议、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七)教育表彰奖励的有关情况;(八)本单位、本学校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九)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准予许可的决定等;(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六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主要包括:(一)特定主体的政府信息;(二)失效但仍有可能被公众利用的政府信息;(三)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政府信息;(四)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管理行为有关的内部管理信息;(五)其他宜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八条各学校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第十一条对拟公开的教育政府信息必须在信息公开前进行保密审查。第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制作的信息需市人民政府或其他上级机关批准的,未经市人民政府或其他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公开。第三章工作职责与工作机制第十三条成立主要领导为组长,其他班子领导为副组长,各科(股)室负责人、管辖学校校长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十四条市直教育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市教育局局办公室、人事科、计财科、基教科、行政审批科、督导室、监察室、绩效办、项目办、安稳科、党办、招生考试院、教科所、电教站、资助中心、勤办、活动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局办公室是市直教育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科室,具体负责市直教育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一)拟订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拟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三)组织编制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四)组织人员培训;(五)协调组织各学校、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六)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和校务公开的具体工作。第十五条各学校、各科(股)室负责提供需要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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