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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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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doc珠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我市科普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普教育基地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具有相当规模和一定设施条件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场所,是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载体。第三条珠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珠海市科协”)是珠海市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科协命名的科普基地。第二章科普基地的申报与认定第四条申报对象主要包括:(一) 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卫生机构或场馆;(二) 各类自然、文化和动植物园区;(三) 科研机构、院校的实验室;(四) 企业所设立的展馆或供参观的生产流程;(五) 工、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场等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组织科普活动的场所和机构。第五条申报条件申报科普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二) 所从事的业务有明确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三) 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有相关的管理制度、组织领导机构、具体负责部门,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 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够保证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五) 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有相关的科普演示(播)设备。有100平方米以上的科普馆(室)和一定规模的科普画廊。馆(室)内要布置陈列有关科普挂图和配上规范标签和必要说明的标本、图片、实物等展品。展品必须具有严谨的科学性。(六) 配备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科普讲解员。(七) 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八) 接受珠海市科协的指导和交办的任务。第六条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可直接向珠海市科协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申请珠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的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科普设施能力;单位制定的科普工作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说明材料。《珠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第七条珠海市科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科普基地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和现场考察,提出具体评审意见,由珠海市科协认定。第八条经认定的科普基地,由珠海市科协颁发“珠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珠海市科协可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第三章科普基地的义务第十条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250天;科研院所、学校的实验室、研究基地和科技企业类的科普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100天。对学生或团体实行半价优惠。第十一条要根据科普基地的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作好科普活动内容的设计,开展有特色的科普活动。要充分体现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价值观和科学发展观,培养公众对科学探索的兴趣,反映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问题。第十二条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科普活动。要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站(页)等手段,采用科普专题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方式,广泛开展科普活动。第十三条编印科普教育资料。科普教育基地要将基地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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