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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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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doc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规程(试行)川科发财[2015]50号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工作,进一步提高财务验收工作质量,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口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145号)、《国家科技计划课题财务验收内部工作规范》,以及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财务验收是指根据国家和省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复的项口预算等为依据,对项II预算执行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考核和评价。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项目预算的全部资金,包括专项经费和单位自筹经费。第三条财务验收工作由条财处归口管理,主要负责财务验收管理制度的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财务专家队伍建设以及财务验收信用管理等工作。财务验收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科技经费管理服务中心承担。第四条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验收可先于项目验收开展,也可与项目验收合并进行。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第五条财务验收工作分类进行组织: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处室在财务专家库内选择财务专家,在项目验收时同步完成财务验收。5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项目,由条财处在财务专家库内选择不少于2名财务专家,参与项目验收同步完成财务验收。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条财处组织财务验收专家组进行独立的财务验收,财务验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3人,专家组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在财务验收前,必须完成财务验收审计工作。专项经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内审机构或财务部门进行内部财务审计。专项经费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选择科技厅网站公布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规定,专项经费100万元以上的涉密项目,可不进行专项财务审计。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执行期限结束6个月内,通过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在线填报《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申请报告》,并对提供的财务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日有合作单位的,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合作单位共同提交财务验收申请报告。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提出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 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复印件。(二)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申请报告》。(三) 专项经费100万元(含)以上项目,应提供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四)针对中期检查、专项审计、巡视检查等管理环节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五)专项资金支出明细账、专项资金单笔支出1万元(含)以上的发票及会计凭证复印件,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支出会计凭证及附件复印件。(六)自筹资金支出明细账。第九条财务验收专家依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审计报告等,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明确提出“通过”、“要求整改”或“不通过”的验收意见。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的约定严格执行预算,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符合政策规定的,通过财务验收。经费管理和使用存在不规范行为,但经整改能够达到通过验收条件的,由财务专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存在有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行为的,不能通过财务验收。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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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 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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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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