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幕墙工程 一般规定 本章适用于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等分别工程的质量验收。 幕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幕墙工程的施工图、结构计算书、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 3 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五金配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 幕墙工程所用硅***结构胶的认定证书和抽查合格证明; 进口硅***结构胶的商检证; 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硅***结构胶相容性的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 石材用密封胶的耐污性试验报告。 5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检测报告。 6 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报告。 7 打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 双组份硅***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拉断试验记录。 8 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9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 幕墙构件和组件的加工制作记录;幕墙安装施工记录。 幕墙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时行复验: 1 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2 石材弯曲强度;寒冷地区石材的耐冻融性;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3 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度验; 石材用结构胶的粘结强度;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幕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 或后置埋件)。 2 构件的连接节点。 3 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 4 幕墙防雷装置。 5 幕墙防火构造。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 500 ~ 1000m2 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0m2 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单位工程的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 对于异型或特殊要求的幕墙, 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规模, 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检验批每 100m2 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 10m2 。 2 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工程, 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和工艺特点, 由监理单位( 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幕墙及其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幕墙构架立柱的连接金属角码与其他连接件应采用螺栓连接,并应有防松动措施。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结构密封胶, 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结构密封胶》( GB 16776 )的规定;硅***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立柱和横梁等主要受力构件, 其截面受力部分的壁厚应经计算确定, 且铝合金型材壁厚不应小于 , 钢型材壁厚不应小于 。 隐框、半隐框幕墙构件中板材与金属框之间硅***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应分别计算风荷载标准值和板材自重标准值作用下硅***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 并取其较大值, 且不得小于 。 硅***结构密封胶应打注饱满, 并应在温度 15℃~ 30℃、相对湿度 50% 以上、洁净的室内进行;不得在现场墙上打注。 幕墙的防火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和《高层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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