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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自诉人死亡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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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自诉人死亡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doc浅议自诉人死亡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被害人或自诉人死亡的自诉案件,尤其是自诉人在诉讼中死亡的案件并不常见,由于相关法律无明确规定,法院在审判中对此类案件很难处理。本院今年受理了一起被害人提起自诉暨附带民事诉讼的故意伤害案。自诉人(被害人)向某诉请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责任,并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7005元,残疾补偿金23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32125元。未等开庭,向某***身亡。随后不久,被害人向某之女向某某又向本院提起自诉暨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除要求被告人赔偿上述损失外,还要求增加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共计40125元。对此案是中止审理还是终止审理,中止审理后法院应如何处理,被害人向某之女向某某的诉讼地位如何?等等疑问,一时难以解答。为探求解决此类案件的答案,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敬请方家指教。一、自诉人的特点及范围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是自诉人。自诉人有三个特点:一是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担当控诉职能。如果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反诉的,自诉人具有双重身份;在其自行提起的自诉中是自诉人,执行控诉职能;在反诉中是被告人,执行辩护职能。二是自诉主体可分。即一个犯罪行为如果侵害了多个被害人的合法利益时,每个被害人都有权单独提起自诉,无须经过所有被害人同意。如果多个被害人共同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如果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被害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人民法院通知的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席法庭审判的,视为其放弃告诉权利。在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三是自诉对象可分。汽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人时,被害人有权对其中某•一个人或者某几个人提出自诉,不诉及其他侵害人。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哪些人是适格的自诉人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规定连用两个“有权”,、近亲属以诉权。由此可见,具备自诉人主体资格的首先是被害人,其次是在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规定应是对刑诉法第八十八条的扩充解释,但该解释用语模糊。“代为告诉”中的“代为”,无论作“代替”还是“代理”解似乎都欠妥。如作“代替”讲,“代为告诉人”则代替被害人成为自诉人。半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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