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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他人驰名商标作店招是否构成侵权——兼论商标之正当使用.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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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他人驰名商标作店招是否构成侵权——兼论商标之正当使用黄润生内容摘要: 擅用他人驰名商标作店招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在业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持反对观点的认为,假如其销售的是商标权人的正牌商品,则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本文以笔者亲自办理的一则案例为研究基点,试着从商标正当使用的涵义、类型及构成要件等方面,阐述擅用他人驰名商标作店招是构成侵权的观点。关键词: 店招商标侵权正当使用商家在店招上擅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社会上有着形形色色的观点,特别是我国的工商行政部门,为了解决执法依据的问题,曾组织过多次大讨论。讨论中,有多人援引美国最高法院***官霍姆斯 1924 年曾经说过的一句话,即“一件商标给予其所有人的排他权只能用来保护其产品的声誉,以防止他人的产品利用该商标。在一件标志的使用方式并没有欺骗公众的情况下,该标志还达不到不许别人用来出售真实产品的神圣地步”,故认为上述所讨论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2011 年,由于“苹果”手机风靡全球,引发中国各地手机市场出现各种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擅自将“苹果”商标标识作为店招的“山寨苹果店”。该现象引起外国媒体的集中报道,最后被炒作成国际事件。各地工商行政部门(譬如云南昆明、四川成都、重庆等市)纷纷出动人员对此种行为进行严查打击。但据了解,他们均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无一例是援引《商标法》进行查处。以上事例充分说明,擅用他人注册商标作店招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争议非常之大,至少在我国工商行政部门内部尚未有定论。因此,研究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有着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今天,本人就试着以自己办理的一起案例为引子,从商标正当使用的角度,阐述本人对此种行为的看法。一、据以研究的案例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何**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联想公司诉称, 原告系联想集团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 1992 年, 注册资本 万港币。基于联想集团公司及包括原告在内的数家子公司在业界享有良好声誉及近三十年取得的惊人业绩,联想品牌在国内几乎是家喻户晓。原告持有的“联想”文字商标、“lenovo ”文字商标分别于 1999 年和 200 8 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2 年底,作为“中国最有价值品牌”之一, “联想”品牌荣登前五,品牌价值达到 亿元人民币。在行业内,只要提及“联想”二字,相关公众会毫无疑问的将其与联想企业及联想产品联系在一起, “联想”二字已成为联想集团所有企业以及高品。被告何** 系台州市路桥**电脑商行业主,其从该商行成立之初,就对经营店面仿照联想专卖店进行装璜,其装修的色调及风格均与联想专卖店基本一致,并且,其还在三面店招及柜台玻璃上多处突出标注“lenovo 联想”等大型字体,使消费者误认为这是联想专卖店。装修完成后,假借联想专卖店的形式招揽顾客。更为恶劣的是,被告还在此营业柜台有销售假冒联想品牌的电脑配件,比如鼠标、移动光驱等。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并未取得联想专卖资格,但其为了招揽顾客,假借联想之名,故意将其店面装修成联想专卖店形式,而且其店内有销售假冒联想品牌的电脑配件产品。因此, 原告认为被告之行为已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 故诉请法院: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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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