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2015四川工伤赔偿标准.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四川工伤赔偿标准一、医疗费《工伤保险条例》第 29 条第 3 款规定: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第 45 条规定:“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 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 46 条规定: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根据该规定, 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 即除紧急情况外,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第一、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二、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第五、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停工管理。四、护理费(一) 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把护理费分为三类: 1 、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2 、是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3、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注:在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统一安排的护士护理的费用,因为已纳入医疗费的范围, 因而不应列入护理费。(二) 护理期限 1 、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2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1) 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 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 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 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32 条规定: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 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 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2) 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 短于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 例如, 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 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 受害人基于法院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 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五、交通费(一) 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 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 那么, 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 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 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 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二) 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

2015四川工伤赔偿标准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8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分享精品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