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来源于料下载网案例分析:交通案件分析南昌市民甲买了一辆大货车跑运输,为了省钱,甲一直未投任何保险。 2008 年 5月19日11时5分,市民乙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在南昌市金沙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昌南大道路口,在由南向西左转弯时,与甲驾驶由东往西方向非机动车道内的大货车上所装货物尾部超长部分发生相撞,造成乙受伤。事故发生后,乙被送往医院治疗,先后住院 118 天,共发生医疗费 11万余元。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乙的伤情经鉴定为 8级伤残。因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甲按责任赔偿 17万元,但考虑被告实际承受能力,只要求被告赔偿 7 万元。案件分析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 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法院认为,乙驾驶摩托车与熊广辉驾驶的货车相撞,导致刘涛受伤。由于市民甲没有为货车投保,依法应在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双方按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文件来源于料下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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