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汇总(42个doc)95九、对公司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十、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第六条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为: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三、参加有关会议。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构反映。对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承包指标提出审计鉴证,承包奖按审计结果兑现。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七条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第八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等工作。第九条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第十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在领导未作出处理意见之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第十一条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审人员负责。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为十年。第四章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十二条独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总会计师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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