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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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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1993年1月1日修订)第一节承保原则本公司按下列原则承保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一)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本公司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本公司。(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或填写本公司制定的投保单将船舶的船名、船龄、船旗、船级、类型、注册地、航线及船舶规范证书,船东和经营人的名称及其所在地告知本公司。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因为时间紧迫未按上述要求告知某项,被保险人必须在投保前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在投保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将该项告知保险人。如上述要求告知的项目在承保期限内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应在变化发生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保,否则,本公司有权按本条款第六节第(三)条第二款“终止”的规定进行处理。违反本条规定,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公司有权决定收取因此发生的手续费和决定手续费的金额。(三)在承保期限内,本公司有权随时委请验船师对被保险船舶进行检验、状况检验,被保险人必须为此提供便利并保证按照本公司在检验后提出的建议在要求的期限内消除缺陷,否则本公司将对此缺陷引起的索赔不负赔偿责任直至终止本合同,并不退还所缴纳的保险费。(四)被保险人投保时要按本公司规定的日期交付保险费。逾期不付的,本公司有权自承保时起解除本合同的赔偿责任并有权收取因此发生的手续费和决定手续费的金额,除非该延期支付事先征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五)本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与此有关的法律规定。第二节定义(一)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二)条款指本公司1993年1月1修订的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三)油指任何种类的油料,包括任何含油成份的混合物。(四)有害物质指(1)已被任何政府,当局或任何官方的国际组织列为危险物质或污染物质的任何物质或其中一个类别或任何成份或合成物(油料除外);(2)本公司认定的对人的健康或公众福利、财产、动物、植物或海生物、环境或对上述任何事项将造成严重影响或构成威胁的物质。(五)《海牙规则》指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维斯比规则》指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修订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六)船员指被保险船舶所雇佣的为该船服务并属该船正常编制内的人员:船员以外的任何人员指被保险船舶上的非该船雇佣的并且不参加船舶营运的人员。(七)登记总吨指船舶登记证书上注明的该船舶的总登记吨位。承保风险 本公司根据本节条款承保,赔偿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以下责任,损失和费用:人身伤亡和疾病----船员以外的任何人由于被保险船舶或与该船舶有关的过失或疏忽行为引起在该船舶上的任何人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的损害或赔偿的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对任何人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应负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但此类合同或协议必须事前得到本公司的认可并已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就该责任的保险达成协议。人身伤亡和疾病----船员被保险船舶船员的人身伤亡,疾病的损害或赔偿的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所发生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对船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应负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但此类合同或协议必须事先得到本公司的认可并已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就该责任的保险达成协议。注:本款项下的有关人身伤亡的赔偿以本“条款”第四节的规定或以保险双方在投保时商定的赔偿限额为限。被保险船舶船员的遣返由于被保险船舶船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或根据法定义务、或由本公司认可的船员雇佣合同或其他劳务合同而产生的被保险船舶船员的遣返费用及替工的派遣费用,但本款不包括因以下原因产生的费用:合同终止,无论该终止是因合同规定或根据船东和船员的双方协议:船舶出售;船东违反船员雇拥合同或其他有关的服务合同或协议;船东所采取的与被保险船舶有关的任何其他行为。私人物品被保险船舶船员的私人物品因被保险船舶发生海上事故而遭受的损坏或灭失,但这种私人物品仅指船员生活的必需品,不包括现金,有价证券、票据、饰物、贵重或稀有金属、珠宝、艺术品、电器及其他贵重物品;由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船舶的船员或其他人员的过失或疏忽造成该船舶上的旅客的行李或物品的损坏或灭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不对旅客的现金、有价证券、票据、饰物、贵重或稀有金属、珠宝、艺术品、稀有贵重等物品负责。因某合同条款所产生的上述赔偿责任,且若无此条款就不会产生该赔偿责任,该合同条款须经本公司书面认可,并以这种认可的范围为限,否则本公司将不承担该赔偿责任。因被保险船舶失事引起的赔偿根据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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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