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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达仁非婚生子离境案--法101庞慧.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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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达仁非婚生子离境案------法101庞慧新加坡人王达仁在新加坡与高丽凤结婚,婚后多年不育。王达仁来到中国福建省某地,经人介绍,与福建省某地女子李娟达成借腹生子协议,由李娟为王达仁生一子女,男女均可,所生子女为王达仁和高丽凤所有,李娟哺乳6个月后交给王达仁,王达仁付李娟人民币5万元。协议达成后,王达仁、李娟二人同居致使李娟怀孕分娩生下一男孩。哺乳期6个月后,李娟将孩子交给王达仁,王达仁付给李娟5万元人民币。在王达仁准备带孩子回新加坡时,中国有关部门拒绝王达仁带孩子离境。王达仁便以生父的名义带孩子离境,因王达仁与李娟不存在婚姻关系,且中国法律不允许借腹生子,也同样被拒。后来,王达仁便以收养的名义带孩子离境,由于王达仁与孩子有血缘关系,中国公证机关拒绝为王达仁出具收养关系证明和手续,再次被拒。基本案情王仁达(新加坡国籍并在新加坡已婚有妻高某)李娟(中国国籍)借腹生子协议李为王生一子女,所生子女为王和高所有李哺乳6个月后交给王王付李5万元人民币王与李同居,李产下一名男婴,,应否认定为非婚生子女?法律问题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我国和新加坡对于非婚生子女的定义均为:非婚姻关系生育的子女1)父母属人法2)子女属人法3)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4),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应怎样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新加坡法律详细列举了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但未表明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收到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虽然王某和李某的借腹生子的行为违背了我国的公序良俗和基本道德但是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角度考虑应适用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适用中国法律“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允许王某带孩子回新加坡抚养。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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