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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docx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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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 号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 2014 〕 43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 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一般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 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第四条一般债券期限为 1年、3年、5年、7 年和 10年, 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 30% 。第五条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第六条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般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 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第八条各地应及时披露一般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等。第九条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投资者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 独立判断一般债券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十条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 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第十一条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与一般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书面委托其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第十二条各地可以在一般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为一般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第十三条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 1 至5 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承销是指地方政府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 或利率区间), 要求各承销商( 包括主承销商) 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 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 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招标是指地方政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或其他电子招标系统, 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 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第十四条各地采用承销方式发行一般债券时,应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承销规则,明确承销方式和募集原则等。各地采用招标方式发行一般债券时,应制定招标规则, 明确招标方式和中标原则等。第十五条各地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在发行定价过程中, 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第十六条各地应积极扩大一般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一般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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