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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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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doc在线免费法律咨询四;11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8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张中伟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奖励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户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其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下列途径发放:(一)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二) 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三) 夫妻双方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无用工单位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四) 以上三种情形以外的夫妻,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II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法律快车 法襟快车. 网站拥有注•日■过1。万名,■■&)个法■■业有法律间・上法遍快车 每日咨询■总■,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全额进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具体管理办法山省财政部门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第五条按照上年度父母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人数,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不低于5元、市(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10元至15元的标准,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补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人II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得冲抵国家和省规定应落实的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实际情况编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应奖励对象和金额,应在第二季度内将奖励专项经费拨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收到拨款后应于30日内以现金形式发给应奖励对象,不得作任何抵扣或强制购买保险等。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山独生子女父母或其委托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签字领取。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每年发放专项奖励金时,应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总额、应奖励对象名单、实际发放奖励金人员名单和金额等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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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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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