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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问题应用研究.pdf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4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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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位论文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问题研究导师:李开国教授作者:陈晓军中国·重庆二○○七年九月内容摘要 2000年5月,在重庆市渝中区发生了著名的“烟灰缸伤人案”。重庆市法院在无法查明抛掷行为人的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判决二十余户居民共同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人均赔偿金额达到8000余元。这一判决结果在法学界和社会民众当中均引发了极大争议:普通百姓对此判决绝大多数感到无法理解,甚至匪夷所思;而在法学界则表现为拥护与反对两派观点的尖锐对立,直至上升到是否有必要对此进行立法的争论。笔者站在一个普通法律人的立场,对有关确立所谓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正反两方面观点均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尤其对于主张在立法上确立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理由进行了着重的考察。最后,笔者认为:建立所谓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主张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不能找到充分的依据,强行立法实属弊多利少,故建议立法机关在讨论侵权行为立法时不要通过有关条款。全文共分四部分,约三万字: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重庆“烟灰缸伤案”的有关情况,由此引出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问题的讨论。笔者感觉有些学者,主要是主张建立所谓“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学者在引用“烟灰缸伤人案”这个典型案例时, 存在着简单化的倾向,甚至对于该案当中的某些情节作了有意的取舍,以加强其观点的说服力。笔者认为这不符合真正的学术精神,因此笔者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到了“烟灰缸伤人案”的某些可能不为多数人所知的细节, 在本文当中予以适当披露。笔者无意在此对“烟灰缸伤人案”展开深入细致的个案研究,披露有关细节的目的仅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烟灰缸伤人案”的本来面目,并希望能引起法律界同行对于确立所谓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之合理性的更多思考。第二部分涉及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的定义。这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虽然有关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问题争论得沸沸扬扬,但对于何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该行为应具备哪些特征要素却是众说纷纭,即使在主张确立该行为责任的学者当中也没有形成一个意见一致的定义。这一方面反映出高空抛物侵权问题引起的争议之大,另一方面也大约可见我国法学界学术研究的浮躁。笔者在分析杨立新、王利明两位著名学者关于抛掷物致人损害行为的界定并指出其不足的基础上,给出了笔者自己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的定义,并对该行为的特征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概括,希望能对此问题的研究有所帮助。第三部分介绍并评述构成所谓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法理基础的诸种理论。这是本文重点所在。在实践当中一些人民法院在处理高空抛物侵权案件时,之所以能作出由众多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在缺乏现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如果不能找到(哪怕是一厢情愿的)一定的理论依据, 那将是不可想象的。而法学界的一些学者则力图为法院的判决提供这样的理论支撑,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有共同危险行为说、建筑物责任说以及公共安全说等。共同危险行为说一度最为盛行,同时也遭到了最为激烈的反对,需要提出来强调的是:反对者并非反对共同危险行为理论本身,而是反对将高空抛物视为共同危险行为而追究众多被告居民的赔偿责任。因为套用共同危险行为理论解释高空抛物行为所遇的最大障碍便是:能不能推定一栋高楼里有条件抛掷致害物品的所有居民都从事了抛掷物行为?人的正常居住状态能否被视为对他人具有危险性?共同危险行为理论对此是没有办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强行对上述问题作出肯定性回答只能使这一问题带上封建“株连”式的专制色彩。在最高人民法院表态对高空抛物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理论的做法予以严厉驳斥之后,这一学说已经走向衰落。建筑物责任说为杨立新教授所提倡,并已经反映在2002年全国人***工委提交的民法草案(侵权行为编)当中。杨教授力图论证抛掷物等同于坠落物,从而达到将所谓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纳入建筑物责任之范畴的目的。应该说,杨教授的观点有悖于生活常识,且与其他绝大多数学者均承认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产生的责任应是一种行为责任的主流意见背道而驰。虽表现了一种创新姿态,但终归难以站得住脚。公共安全等说为王利明教授等学者所主张。此说认为在高空抛物伤人案件中如不通过判决由众多被告住户承担赔偿责任来对受害者进行救济, 将严重有害于公共安全,不利于真实发现和损害预防等等。但这类理由已超出法律范畴之外,在缺乏法理基础的前提下以这类理由为支撑主张建立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难免有流沙造屋、空中楼阁之嫌;另一方面,就以这些理由本身而论,几乎都能在同一角度上找到反对其存在的理由。笔者在上述论证的基础上结论反对确立所谓的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 建议立法者在通过侵权行为法时,对有关条款不予考虑。第四部分关系到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的对策问题。笔者认为,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受害者,虽无法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提供保护(当然是在无法查明加害人的情况下),但也确应对受害人尽可能地予以救济。笔者以为,根据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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