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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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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市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防范和化解资产风险,促进规范化管理,根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结合XX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基层信用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基层信用社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会计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第四条抵债资产管理要坚持“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严格控制原则。基层信用社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三) 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四) 及时处置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第五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评估、接收、保管、处置变现等工作及有关契约、合同、证书等要件的保管工作。计财(会计)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账务核算及有价单证的保管工作。稽核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管理过程的审计监督工作。第二章抵债资产范围抵债资产的接收应符合以下情形:第六条抵债资产必须是债务人、保证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第七条抵债资产包括:经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基层信用社以协议方式受偿的资产,以及法院、仲裁机构裁定基层信用社受偿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资产。通过诉讼或仲裁中的和解程序受偿的资产,参照协议受偿资产处理。基层信用社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第八条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一) 法律规定的禁」I:流通物;(二) 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接近、等于或高于该资产评估价值的;(三) 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四) 伪劣、变质、残损或不易储存、保管的资产;(五) 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六)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基层信用社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七) 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八) 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九) 已确定要被无偿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十)无形资产;(十一)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第九条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基层信用社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且应首先取得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第十条对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股权类资产,应采取直接拍卖、变卖或转让的方式。确需接收的,应在接收后3个月内处置完毕。第十一条交通工具、低值易耗品、机器设备等杂项资产原则上不得接收。属于基层信用社抵(质)押物的,应通过直接拍卖或变卖的方式收回现金。确需接收的,应在接收后3个月内处置完毕。第三章抵债资产接收第十二条抵债资产接收包括以下情况:(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基层信用社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二)基层信用社经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节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三) 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押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抵偿基层信用社贷款本息;(四) 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基层信用社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五) 借款人因国家政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贷款本息无法以货币资金形式归还的;(六) 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的,其资产可以抵还贷款。(七) 确实无法落实到户的原集体农业贷款,其村里现有的可以抵债的资产;(八) 企业面临改制,可能严重损害基层信用社贷款债权的;(九) 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的确已无法以货币资金形式收回的贷款,其资产可以抵债。第十三条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 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基层信用社债权遭受更大损失;(二) 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暂时无法变现;(三) 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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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