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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思考.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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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思考[内容提要] 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当前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体制下,这一制度有其必要性、紧迫性和理论依据。现行检、警关系模式存在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他不符合当前刑事诉讼发展的需要。实行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是现代审判制度的必然要求。实行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必须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公诉引导侦查活动要符合诉讼规律,不能突破现行的法律规定。二是要以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的统一、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有利于保障尊重人权。三是要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时效。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应有形式上和实体上二个方面的限制。其程序和具体运作也不能随心所欲,笔者建议将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操作程序设计为“一组”“二书”“三区别”“四制度”。确保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刑事诉讼总的改革发展方向是要建立控辩式机制,新的控辩式庭审方式迫切要求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实践和改革。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及时介入公安机关对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依据法律及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整个侦查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实行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顺应时代刑事诉讼发展的需要,是现代审判制度的必然要求。如何建立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新机制,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作如下探索: 一、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必要性 1、当代侦查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警察和检察机关都有刑事案件侦查权,但在不同的国家,两者行使侦查权的方式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大多数采用复合式侦查体制,即:警检两家同时有侦查权,其中警方作为侦查主体,负责实施具体的侦查行为,检方作为监督主体,负责监督和指挥警方进行侦查。以法国、德国为例,在对刑事案件的侦查中警检两家都配合得相当密切,且检察官实际控制并指挥警方的侦查活动。在法国的多个地区,还专门设置一个与警察联系的办公室,检察官具体指导警方的侦查活动,随时掌握警方关于案件调查进展情况。受司法实践需要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国家在侦查体制的选择上开始折衷,即:一方面明确警方侦查主体,另一方面赋予检方侦查监督权,检察机关有权对警方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指导。这是当今世界各国侦查体制发展的趋势。但在我国,侦查权主要是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除外),且过于强调分工,各管一段,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除了有原则上监督外,而无实质性的内容。 2、我国现行侦查模式的缺陷与弊端从我国目前检警关系模式看,这种关系模式已经难于适应全球化的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越来越不适应现代法庭审判方式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表现出其不足和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有的“阻断式”检警模式不符合当代刑事诉讼发展的需要。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长期以来,过于强调检警之间的分工负责,各管一段,这种检警关系模式,既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确保准确有效执行法律”与及《刑事诉讼法》第8条“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等有关规定。更不符合当代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新的控辩式法庭审判方式要求检、警关系更为密切,要求以提取公诉为中心,侦查服从起诉。要顺应当代刑事诉讼发展趋势,符合新的法庭审判方式的要求,就必须改变现有的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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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chanrgzhou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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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