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帐委托合同甲方:乙方:北京环亚运商物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记帐,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签定以下协议:一、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合理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对于乙方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按时交纳各项税费和乙方的费用。二、乙方履行下列义务:在财务工作中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对甲方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三、业务范围:根据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按时报送税务报表;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的凭证作帐,不参与甲方的经营,不承担甲方的经营风险。四、代理记帐收费:经协商,乙方代理记帐收费标准为人民币每月300元(含帐簿、凭证费用),每月末支付下月费用。如果甲方取得发票(包括定额业发票),记账费用另议。甲方不支付服务费,乙方有权在下月初停止服务。五、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008年月日至2008年月日,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合同终止:甲方、乙方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会计交接事宜。甲方: 乙方:北京环亚运商物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签章: 签章:2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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