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医疗纠纷代理词医疗纠纷代理词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就上诉人李xx(以下称患方)诉上诉人xxx镇卫生院(以下称医方)医疗纠纷一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本案的客观事实清楚1、医方未尽理合理的谨慎义务,存在严重的读职行为,具有重大过错,造成患方的损害后果严重,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医方未书面告知患方家属,作为早产儿可能感染一些什么病,如:黄疸素可能升高,应做那方面的预防,如:注射维生素K1等,这是过错一。2、医方未积极预防或干预早产儿黄疸素增高,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明知或应该知道早产儿可能引起黄疸素升高,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干预或阻止(比如注射维生素K1等),是其严重失职或渎职,这是过错二。3、医方对患方及其同住病房的病人安排不当,在炎热的酷署季节,将早产婴儿安排在仅有几平方米的狭窄病房内就属不当,后又安排一个生活不能自理,只能坐着大小便的老年病人同住(每十分钟坐在凳子上大小便一次),使早产儿增加感染源,增加感染危险,更是错上加错,这是过错三。4、医方把小儿感染症状误诊为感冒,延长了小儿救治时间,又不主动联系转上级医院,使患儿失去了最佳救治时机,这是导致黄疸素进入大脑的主要原因,也是医方最严重的过错。5、医方明知自己有过错,却还千方百计掩盖,拒绝患方复印病历,并篡改病历,这不仅仅是过错行的,而且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推定其有过错,应无条件的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五点,任何一点足以证明医方具有严重的过错,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医方没有提供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不能举证证明患方的损害后果与医方的过错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方举证不能,也应承担败诉的后果。二、医方推卸说患方自己的行为造成目前的后果是不负责任的说法。黄疸素进入人的大脑就无法治疗(见专家意见),在李xx转入市一医院的后即进行了化验,当天化验结果:,,医生明确告知黄胆已进入大脑不可逆转,医生无力回天,怎么说成是父母未进行系统治疗造成的呢?父母至今都未放弃对李奇奇的治疗,医方这一观点显然是难以成立的。医方诡辩说“脑病”不是“脑瘫”,哪我要问医方,脑瘫是不是脑病呢?如果说这样的诡辩都能成立,那么以后有人进医院说牙痛,那么医院就不用给患者治疗了,因为按医方的说法牙痛就不是牙病。稍有逻辑常识的人都知道脑病范围比脑瘫要广,脑瘫是脑病的一种。三、一审法院对医方过错行为和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证据认定和采信准确,有法律依据支持。否定xx医学会的鉴定,采信司法鉴定是正确的,有法律依据支持。这就是我在答辩时所说的理由,在此我重申几句:即本案是医疗纠纷,患方未以医疗事故的案由起诉,即患方不要求确认是否是医疗事故,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应做医疗事故鉴定,否则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具体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1月6日法[2003]20号)第二条的规定(见该通知)。四、一审法院对赔偿数额确定有误,偏低,不能补偿患方因医疗过错行为受到的损害,并有失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重新确定赔偿金额。1、精神损害赔偿患方提出的5万元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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