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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政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doc


文档分类:研究报告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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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政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009 )长中民二终字第 0702 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 :湖南政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 199 号。法定代表人:陆五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海洋,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启永,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 128 号城市花园。法定代表人:彭志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政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政力房产公司) 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 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2008 )天民初字第 182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人寿保险公司前身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长沙市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由人民银行监管, 按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并颁发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1996 年,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下发湘银复( 1996 ) 136 号《关于设立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批复》,撤销长沙市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批准设立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1999 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保监复 1999 ( 46 )号《关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更名的批复》,同意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并明确保险公司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的监督、管理。 2003 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保监复 2003(115) 号《关于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长沙市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人寿保险公司。 1993 年5月 15 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长沙市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以下简称建安公司) 签订贷款合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长沙市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贷给建安公司流动资金人民币 1 000 万元,用于市协作大厦的建设,贷款期限从 1993 年5 月起至 1993 年 11 月止。双方还签订了贷款抵押协议,并将上述两协议在长沙市公证处进行公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长沙市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 1993 年5月 19 日、 5月 24 日、 5月 26 日、 8月 13 日、 9月 17 日先后五次共提供给建安公司人民币 800 万元。 1998 年 11 月 27 日, 建安公司及长沙市建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政力房产公司签订协议书,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甲方同意将劳动西路与白沙路交汇处西北角 亩土地一次性将用地红线图、国土使用证办理到乙方名下,由乙方独家自主经营开发, 甲方既不享受后期开发利润也不承担经营风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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