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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汽车/机械/制造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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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全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论证)、公布、备案、演练、实施、评估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实用性负责。第五条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版)》,下同)数量的化工企业、***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含)以上(企业分类和规模划分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下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第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应急预案评审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少于3人,采取会议形式,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应急预案论证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等参加,必要时可聘请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形成论证结论。第七条应急预案根据评审和论证意见修订完善后,由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第八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以下统称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原则和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中属于中央企业、省属跨设区市企业的,其中中央企业驻苏机构总部、省属跨设区市企业集团总部(上市公司、控股公司)的应急预案,按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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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