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0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0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乙系同事关系,交往较深,一日,乙因其妻重病住院治疗,甲同乙一同前往医院,因尚差住院费8000元,甲便替乙垫付,数月后,乙拿8000元归还甲,甲说:“你现在比较困难,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表示感谢。四年过后,甲、乙之间因工作发生口角,甲要求乙归还欠款 8000元,乙认为此笔钱甲已经赠给乙,所以不予归还,同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问:、乙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变更?甲、乙之间一开始形成了借贷关系, 后来乙归还欠款时, 甲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有赠与的意思,因此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乙是否应归还?乙认为诉讼时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是由于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而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因而诉讼时效并没有过,甲有权要求乙归还欠款。.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甲有权要求丁和戊返还财产。?范围:甲的财产最终为丁、戊继承,故丁首先应当把其直接继承的甲的财产返还; 其次,丁代位继承的乙的财产中所包括的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丁也应该返还;再次,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 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 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 ,摩托车一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 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某。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 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这件事情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 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 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请回答下列问题:A(1)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权?为什么?赵某父亲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人。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前一顺序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监护人明显不利, 才能通过人民法院的指定, 由后一顺序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将其取代, 而本案中赵某的父亲的顺序后于钱某,而且其取代赵某成为赵甲监护人的理由并不成立, 所以赵某父亲无权请求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人。(2)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为什么?赵某有权请求其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 25条的规定以及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撤销宣告死亡的人有权请求继承其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返还财产或者给于适当补偿。(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赵某无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 因为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而孙某正是合法取得赵某财产的第三人。(4)如果钱某对赵某仍然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0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2024678321
  • 文件大小32 KB
  • 时间2020-06-26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