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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永福幼儿园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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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永福幼儿园章程  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钦州市永福幼儿园。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实行保教结合原则,创办良好生活教育环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五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钦北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钦北区教育局。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钦州市白水塘宫保街29号。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张纯。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出资者:张纯,金额:叁万元整。第十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学前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4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章程的修改;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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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