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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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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灌排泵站、涵闸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 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 提高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水平, 建立适应水利现代化的小型工程管理机制, 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等综合效益, 促进我县经济社会事业的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泵站、塘坝、沟渠、涵闸、渡槽、防渗渠道等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本办法所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具体是: 排灌流量在 10m3 /s 以下的农村灌排泵站、流量在 以下的灌溉渠道及涵闸、渡槽等配套建筑物。第三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抵御农业自然灾害,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各镇区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第四条县水务局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各镇区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的责任单位,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承担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本镇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的落实。各村(居) 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主体, 具体负责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 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各村民( 居民) 委员会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 宣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一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以下标准划定管理范围: 农村泵站建筑物以边线外 3至5 米为管理范围; 填方渠道以坡脚、挖方渠道以渠顶外 2至4 米为管理范围;涵、闸、渡槽等配套建筑物以边线外 5至 10 米为管理范围。第二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 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 不得进行损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第三条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台帐。各镇区水务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定期进行普查, 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台帐。需要报废的, 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报废; 需要交付使用的, 要通过县水务局及相关部门验收后交付使用; 对存在突出问题的, 要及时予以解决; 需要维修改造的, 可按轻重缓急, 编制维修改造计划, 逐步实施。对微型水利工程可实行动态管理,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第四条每一项农村水利工程在立项审批、规划设计、施工组织中都要考虑工程管理问题。要把工程管理设施、监测观测、交通通信及信息化工程等管理项目纳入工程建设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第五条工程验收中要把管理作为重要内容。任何一项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都要按照其等级履行相应的验收程序。对没有组织验收的水利工程, 不得交付使用。验收报告中应附具水利工程管理预案, 验收后必须由验收主持单位出具验收纪要或验收单,并纳入工程管理档案。第六条完善产权及管理权的相关手续。对原有的各类水利工程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确权划界,对现有资产进行评估确认,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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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