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2017〕2号江西润华颜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360825210003446组织机构代码证:69099947-1地址:永丰工业园南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华怀忠我局于2017年4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污水治理设施效果不佳,污水处理站出水PH试纸检测呈8-9,污水处理站流到氧化塘中的废水呈淡蓝色,执法人员对总排口废水进行了取样并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检测结果为多项污染因子超标。以上事实,有2017年4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17)第WW74号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5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17]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听证申请和申辩请求。依据《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细化1(1)③超标2倍以上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4倍罚款和1(2)“重污染行业超标一次的,按上述标准加一倍处罚”的规定以及《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17)第WW74号检测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县财政国库103050199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或者永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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