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doc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08号)晋建市字(2015)108号各市、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大同市市政管委,省直有关厅局,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中央驻晋建筑业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实施好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按照《标准》、《规定》和《意见》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资料要求,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提出初审同意意见,报送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市、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法制定本地实施办法。二、 换证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口前,按照《规定》、《标准》、《意见》、《通知》及本通知要求一次性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0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核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1月1口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一)换证程序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企业资质⑴根据《规定》和《通知》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等方面的资质,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届一层级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所属单位,其换证审查工作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实施,申报、审查程序不变。由我厅初审的,企业应于2016年8月1日前向我厅提出换证申请。⑵注册地在我省,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除第⑴条所列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实施换证审杏的企业外),换证审查工作由我厅组织实施。企业应于2016年11月1日前向我厅提出换证申请,我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审查情况汇总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企业提供)、和III版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企业提供)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⑶各市、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单位)等初审部门应及时通知所辖企业,做好资质换证工作,按我厅行政许可程序,按时将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报材料报送我厅。我厅许可的企业资质⑴《规定》第十条所列由我厅许可的资质,其中,省直有关部门、部分央企、省属企业归口管理的建筑业企业(附件1)许可程序不变,换证审杏工作由我厅组织实施。企业应于2016年12月1日前向我厅提出换证申请。⑵为提高换证审杏效率,我厅许可的其他建筑业企业(除上条所列外的企业),换证审杏工作委托企业注册地市、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负责实施。务市、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意见》、《通知》和木通知规定的标准和时限组织审查,并对审杏结果负责。⑶各市、扩权县主管部门应在资质换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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