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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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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办〔2010〕22号)和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财综[2012]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乐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确认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馈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软件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第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和省、福州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进行资产配置事项、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审批,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四)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监督管理所属单位或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并向其报告本单位和所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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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