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乡贫困群众的身体健康,切实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难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7)7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01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木细则。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愿捐助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对城乡贫困群众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有限补助的救助制度。第三条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本着从我县实际出发,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救难救急、简便易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配合、共同推进”的原则,确保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县民政局负责建立并完善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工作。县卫生局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落实医疗优惠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合作医疗的衔接。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调杏、审核、汇总和上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村(居)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口常医疗救助申请的具体工作。第三章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的范围: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一)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 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三)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四) 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五) 城镇低收入老年人。即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木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六) 其他低收入人员。第六条因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城乡医疗救助范围:(一) 因工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犯罪行为及酒后闹事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二) 未经批准擅自到县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三) 器官移植、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四)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一五)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六)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费用;(七) 各种自用保健、按摩、检杳和治疗器械费用;(八) 其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能报销的费用;(九) 县合管中心规定不予补偿的医疗费用。第四章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第七条城乡医疗救助以资助参加城乡居民企作医疗、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为主,以慈善医疗援助为补充。(一)资助参加合作医疗1、农村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一档,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除一五,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给予20元的资助。2、城市困难群众参保资助。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市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参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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