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与卫生审查内容法律依据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程序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技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2002]63号文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3日(卫法监发[2003]135号文)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施工设计施工过程竣工验收设计阶段验收阶段施工阶段分类管理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1、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2、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二)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三)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四)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范围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模式可行性论证政府监督职业病危害严重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单位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竣工验收三同时返回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程序可行性论证阶段设计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卫生审查程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建设单位委托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评价机构接受评价委托并实施预评价评价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审核申请资料卫生行政部门3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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