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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规划局.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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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扬规罚字〔2018〕17号当事人:扬州×××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镇×××村,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2017年8月2日,当事人向我局申请×××2号商住楼项目规划核实。我局经初查,发现3#楼±0标高超高,遂于2017年8月8日依法予以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我局领取扬规建字第3210002015H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楼副本,许可内容:总建筑面积:,,,,;层次:地上4层;高度:),在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片区×××路北侧、×××路西侧建设×××2号商住楼3#楼项目。现经查实,3#楼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一、)。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定位图及建筑施工图施工说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3#楼±0标高原规划情况。×××有限公司提供的竣工图、3#楼测绘报告各1份,证明3#楼±0标高超高的事实及规模。,证明3#楼的现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接受调查询问人的身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擅自将3#楼±0标高超高的经过与基本认识。6.《扬州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扬州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四次修订)各1份,证明3#楼±0标高超高的处罚标准(建设工程造价为1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之规定,当事人未经我局批准,擅自将3#楼±0标高超高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属违法建设。鉴于以上违法建设对规划实施影响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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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