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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胜社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股民资格界定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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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胜社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股民资格界定办法(2013年12月31日第九届居委会第二次居民代表大会通过)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地搞好本社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运行工作,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省委、省政府苏委办[2005]25号文件及海陵区委、区政府泰海委办[2008]8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宗旨是,民主决策、阳光操作、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界定、维护稳定、切实保护全体股民的合法权益。第三条本合作社的股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世居本社区且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2、上一届股份合作社股民(新生儿、婚进人员除外);3、界定基准日2012年9月28日前的在册人员(死亡人员除外);第四条具备下列情况的可以照顾为股民。1、独女及多女招婿的其中一婿只要没有公务员或事业编制的可照顾为股民。2、世居本社区的股民有子女的,其配偶带来的非亲生子女不界定为股民。如该股民无亲生子女,则其配偶带来的子女照顾为股民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未满十八周岁,二是该配偶为其法定监护人。依照该原则,非亲生子女原先已经享受股民待遇的,其下一代子女不界定为股民,社区也不接受其落户。第五条以下情况不界定为股民:1、股民户籍迁出本社区,从迁出当日起不视为股民,不享受股民经济待遇;2、2012年9月28日起,本合作社股民离婚后,非世居的一方再婚,其再婚照顾迁进的配偶、子女及他其相关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迁进)不界定为股民;3、1999年1月1日后婚进的非世居本社区居民离婚后即使户籍在本社区,换届时也不界定为股民;4、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在未受到上级部门处理之前不界定为股民;5、多子女户中婚嫁女本人及其子女已经是股民的,其第三代往后的子女不界定为股民;6、非原新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拆迁户的居民,因购房、入学、投亲等原因将户籍迁入本社区的,其本人及相关人员不纳入本社区任何一个居民小组,不参加村组股权量化,不界定为股民,不享受合作社的一切经济待遇。第六条本社股民一旦进入公务员和事业编制其享受的股权一律收归为集体。第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为新胜社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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