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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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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汉市监处字〔2019〕21号当事人:宁强县羌柳食品厂地址:汉中市宁强县大安镇经济开发区邮编:724400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编号:91610726305370811A法定代表人:李耀德性别:男职务:总经理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蕨根粉丝(生产日期:2018年1月2日,散装称重,保质期:18个月)在2018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项目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标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要求(实测值:288mg/kg,标准指标≤20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29日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不合格蕨根粉丝检验报告(No:GMA0J6AX73544823),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逾期则视为放弃该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2018年1月2日共生产了180件蕨根粉丝(散装,20把/件,500g/把),销售价75元/件,货值金额13500元,已全部销售,主要销售到河北等地,无法召回,违法所得13500元。相关证据:1、《丰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FNCT1804026)复印件一份;蕨根粉丝《检验报告》(No:GMA0J6AX73544823)一份;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610726305370811A)、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一份(编号:SC12361072601811),督办单一份(汉食药监法[2018]41号),2018年8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各一份;3、案件处理请示(汉食药稽字[2018]36号、汉食药稽字[2018]58号)、市局审查意见(汉食药监法函[2018]143号),宁强县羌柳食品厂陈述申辩书;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宁强县羌柳食品厂生产记录登记表、生产企业领料信息登记表、原料采购出库记录复印件各一份。处罚依据及种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汉市)食药监食生罚告[2018]20号]、《听证告知书》[(汉市)食药监食生听告[2018]19号],拟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3500元、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13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18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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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