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机构:浙江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12-12-18浙科发外〔2012〕302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省(部)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十二五”发展规划》(浙政发〔2011〕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45号)精神,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扩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十二五”发展规划》(浙政发〔2011〕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45号),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扩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含港澳台地区)是指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命名,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促进浙江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技中介、孵化器、科技园区等机构载体。第三条国合基地的建立旨在提高我省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与创新、对外开放的促进作用。国合基地是浙江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参与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对全省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有重要引领和示范作用。第二章建设条件和程序第四条国合基地应为依法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第五条依托企业建立的国合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与海外相关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已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共建海外创新载体及在海外设立或收购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二)承担过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上,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面具有显著成效,开发出多项具有明显市场竞争优势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或新产品;(三)拥有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并具有国际化发展布局和能力的,可优先确认。第六条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立的国合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前沿技术和基础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是国家或浙江省研发任务的重要承担机构,拥有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并具有国际化发展布局和能力;(二)承担过多项国家或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合作研发成果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在我省转化、产业化;(三)与海外相关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已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共建海外创新载体和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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