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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涉嫌犯罪案建议移送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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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涉嫌犯罪案建议移送案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涉嫌犯罪案建议移送案一、案件办理(一)基本情况2019年1月8日,投诉人万某文、田某志等人,投诉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大队立案进行了调查。1月10日,大队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调查期间内,该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提供资料来我监察大队。鉴于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提供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我大队根据调查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表及法人喻某啟的询问笔录,劳动者所工作的询问笔录,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认定该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二)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鄂高法发【2013】2号)等规定,该公司已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鄂人社规[2012]1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鄂人社发[2014]39号)等规定,将本案移送区公安局,依法追究某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刑事责任。(三)决定结果青山区劳动监察大队于2019年9月11号将该案件移送武汉市公安分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移送编号:(青人社案移[2017]001)号)。武汉市公安分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审查后,于2017年9月13号刑事立案(立案号:青公(冶)立字【2017】2912号)。目前犯罪嫌疑人于2019年10月10日已依法逮捕,该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中。二、案件说理(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根据调查劳动者的询问笔录,以及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喻某啟提供的工资表,确定该公司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该公司停业关门,法人无法联系,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我局监察执法人员在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用工行为所在地张贴了《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3日内支付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期间,我局监察执法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喻某啟,但其均未回复,逾期,该公司仍未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综上,该公司所欠劳动者工资数额较大,并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且经我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故认定该公司已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事实清楚,各项证据互相印证,形成确实充分的证据链。(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鄂高法发[2013]2号)等规定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是,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拖欠8名劳动者工资共计252125元,数额较大,且经我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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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lily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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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