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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监督职能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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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监督职能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青龙满族自治县廉政网·(2010-9-611:15:24)·调查研究董凤英、太宏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防止案件畸轻畸重、保障党员权利、维护党政纪条规严肃性的重要程序。案件审理机构担负着对查办案件审核把关和监督的重要职责,不仅要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也要对办案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监督,对促进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案件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基层的查办案件工作实践中,还存在着“监督难、难监督”等问题。一、案件审理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案件审理机制不健全。一是缺乏对执纪办案工作实行有效监督制约的法规性文件。审理监督的程序、任务不明确,致使审理监督无法可依,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随意性。二是缺乏规、有效的监督制度和方式。从目前的方法与手段上看,案件审理工作是以书面审理为主,工作中虽然注重对查办案件实体与程序的监督,也制订了相应的制度,但因现有的制度都比较原则,执行起来操作性不强。(二)审理监督存在被动性。一是当前的书面审理方式,只是面对调查组移送的书面材料,在所查案件移送审理之后进行的,而不了解案件调查过程,对每份证据的取得、是否有逼供诱供问题等无法从这些文字材料中看出,审理监督成为“马后炮”,难以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二是有的问题即成事实而无法改正和完善。案件移送审理,经审理后发现问题,有的可以通过与调查组沟通进行完善、补充,但也有的问题已形成事实,不能完善和更正。如:有的在查办案件中简化程序,不履行初核、立案呈批手续;有的未按规定告知被调查人权利义务;有的只注重对被调查人不利证据的收集,而对被调查人有利的证据不收集;有的在调查过程中对反映的线索不核实或者是避重就轻等等。这些存在问题,有的能及时纠错,有的就难以纠正,使审理监督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三是审理业务量大,对基层纪委监督难。县级案件审理机构,承担着委局机关、各纪工委监察分局直查案件的审理和基层纪委所办案件的协审,每年直审、协审案件在150件左右,由于人员少、任务繁重,对基层纪委的监督很难做到全面。一方面由于基层纪委专职纪检人员少而且变动频繁,业务水平低,所办案件质量较差,对其指导需花费大量的精力,另一方面担心对其要求严了,影响其工作积极性,有时对其要求偏松。(三)办案与审理监督缺乏协调性。首先,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同在纪委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案件在移送审理前,经过了主管领导审批,案件的调查情况、定性以及处理建议等都得到了主管领导的认可。在审理审核时,有时顾虑到领导关系、同志关系,就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其次,个别办案人员不能正确理解和对待审理监督,对监督有误解和抵触情绪。使审理监督处于一个很尴尬的境地,不监督不行,监督了又担心调查组认为审理人员是在“挑刺”、与调查组“作对”,审理人员不能超越自己,监督制约作用发挥不到位。第三,案件审理对案件检查缺乏制约性。审理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监督,案件检查与案件审理是平行科室,两者之间不存在制约关系,审理监督意见的落实存在一定难度。如:在案件移送审理后,审理认为案卷存在证据不充分、错误事实不清楚等问题时,要求调查组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有的调查组会产生抵触情绪,不予配合等。所以,有时不但起不到监督的作用,反而科室之间会产生矛盾。二、主要对策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监督,促进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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