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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收条例出台背景下对征地补偿的思考.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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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收条例出台背景下对征地补偿的思考.doc新征收条例出台背景下对征地补偿的思考新征收条例出台背景下对征地补偿的思考:在我国逐步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大量人口由农村向城镇转移,导致用地矛盾日益凸显。在这种大背景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于2011年1月21LI公布,并自公布之LI起施行。新的征收条例出台,从很大程度上对为人们所诟病的原拆迁条例进行了修正,给征购国有土地提供了有效的政策支持。我国公民的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之于居民和集体土地之于农民是同等重要。我们在强调保障居民利益的同时,更应该关注和保障因征地而造成的失地农民利益。本文从新征收条例出台的背景下,以征地补偿的现状为出发点,提出儿点思考。思考一:如何界定征地范围新征收条例中明确提出征收的前提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对公共利益的种类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和区分,明确了可以实施征收土地的范围。征地现状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征收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的实质是强制收买,主要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征用的实质是强制使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被征用的土地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这是一种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从概念上来讲,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简而言之,征地就是指征收集体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其前提是“处于公共利益”,征收实施主体是各级政府所代表的“国家”。但《土地管理法》中未对何为公共利益界定,而新出台的新征收条例+首次以条例的形式规定了征收国有土地房屋的公共利益范围,那么征地过程中,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是否应该一致,其所界定的公共利益范围与《土地管理法》中的公共利益内涵是否一致,尚需进一步论证。在公共利益范围尚未界定之前,对项目木身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审查制度不严格,虽然在促进城市发展,发展经济中做出了较大的页献,但我们也需要看到一些地方为了增加当地政府财政收入,将只要符合两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项目,不管是否为公共利益项目,都可以办理征地手续,有些甚至是不符合两规内容,造成目前征地管理缺失的现状。建议:征地过程中建立国家、地方公共利益项目目录,严格实行公共利益项目立项审查制度,区分非公益性项目的征地手续。同时,在确保地方征地补偿标准的统一为前提,建立非公共利益项目的征地制度与流程,明确两者之间的共同点与区别。思考二:如何进一少明确征地补偿主体无论是原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还是新征收条例,均对补偿主体明确界定为房屋所有权人,精确到了具体单位或者个人。征地补偿现状分析:《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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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