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民法诚信原则的两点质疑.doc有关于民法诚信原则的两点质疑【论文关键词】:诚信原则;道德伦理;法的理念【论文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一直为大陆法系民法的重要原则。在我国,不少学者将其谓之“帝王条款”,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文章诚信原则外延的界定和内涵的完整理解,以及其在民法体系中定位均提出质疑,并对问题作出解答。一、如何界定诚信原则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民法学界见仁见智。有学者认其为人类社会的理想,有的认其为交易上的道德基础,有的认其与罗马法上一般抗辩的意义相同,有的认其是对当事人利益的公平比较衡量,有的认其为极端抽象的名词,不如不加解读,采顾名思义为宜,有的认其为帝王条款,为全法域之基本原则。[1]私以为,要全面理解诚信原则应追根溯源,以诚信原则词义的理解为起点。诚信原则源出于一种理念,有学者把它称为“精神境界”[2],其十分抽象。因此,将对诚信原则词义的进行对比分析有利于准确界定和理解诚信原则。以下从中外两方角度,对诚信原则原义作一些归纳总结。中国古汉语中,“诚”、“信”原是分开使用的,但二字古义是相通的。信的木义是真实无欺。《说文》:“信,诚也,从人言。”段注谓:“人言则无不信者,故从人言。??言必由衷之意。”诚的本义也是真实。《说文》:“诚,信也。从言成声。后来,逐步出现了诚信连用的情况:《尚书•太甲下》:“鬼神无常享,享于克诚。”《孔传》:“鬼神不保一人,能诚信者则享其祀。”由此可见,“诚,'、“信”在中文中的基本含义是真实可信。[3]一般认为,西方的“诚实信用”直接语源来自德语TreundGlauben,法语作bonnefoi.[4]德国人的主导观点是:“诚信原则的内涵是信赖,它在有组织的法律文化中起着一种凝聚作用,特别是相互信赖,它要求尊重他人应受保护的权益疽'[5]英美法中的goodfaith,常被译为“善意”。但查《牛津法律大词典》中bonafides一条加括号“(goodfaith)”,显然是将二者视为对应词。[6]其释文说:“任何人诚实行事,不知道也无理由相信自己的主张不正当时,即是bonafides的行为。”另条解释Goodfaith则说:“诚实的行为,纵有过失,仍属goodfaith的行为。”从词义对比中,我们不难看出,中国传统的诚信理念注重的是对木人的要求,“......言必由衷之意T7]足以表明诚信的自律性。而西方的诚信理念更重视社会性,强调本人行为与社会其他人(团体)的利益关系。两种诚信理念虽皆含有真实、诚实之意,但很明显两种诚信理念要现实的价值目标是有所区别的。应该说,在此,我讨论的诚信原则还仍处于道德范畴内。国内多数学者认为,经过漫长的历史演变之后,从道德诚信逐步发展出了法律诚信,于是诚信原则兼有道德调整与法律规制的双重属性,融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于一身,使其不仅具有指导人们民事行为的一般功能,而且具有平衡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特别作用。[8]进而法律诚信的成为了诚信原则的核心内容,甚至等同于诚信原则。这个推理咋一看,逻辑严谨。然,如果深究,发现其难于自圆其说。我国现行民法基本源于西方国家,而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信原则也是从西方移植而来。即使从语义上讲,也不是源于我国传统意义的道德诚信,而是来I'l西方文化中的道德诚信。结合上述中外诚信词义分析,不难发现:诚信原则源于西方,基于西方理念的价值基础,且与中国全然不同,移植中国后,如何能强行按西方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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