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39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39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规范民事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三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民事主体依法自愿进行民事活动。第五条民事主体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二条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的时间,以户籍登记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户籍登记的时间的,以该证据表明的时间为准。第十三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四条七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德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单纯取得权利或者免除义务的除外。不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五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单纯取得权利或者免除义务的除外。第十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七条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第二节监护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九条父母对未成年人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的,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监护。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二十二条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中止监护权: (一)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被宣告失踪的; (三)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中止监护权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父或者母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或者对未成年子女有其他犯罪行为,以及具有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丧失监护权的其他情形的,丧失监护权。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近亲属、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该未成年人父母丧失监护权的诉讼。第二十五条父母一方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以另一方为监护人;双方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应当为未成年人另行确定监护人。父或者母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不免除其扶养子女的义务。第二十六条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恢复监护权: (一)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宣告失踪的父或者母回到子女身边的; (三)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恢复监护权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监护人死亡的; (三)监护人死亡或者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39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iris028
  • 文件大小147 KB
  • 时间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