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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解释效力问题.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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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解释效力问题从解释的主体和效力来看,国内法的解释分为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法定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有效解释、正式解释和官方解释,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往往将法定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在现行国家机构体制下,法定解释包括以下五类:即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所作的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作的解释,地方政权机构所作的解释和国家军事机关所作的解释。大陆法系主要有立法机关的“有效解释”与司法机关的****惯解释”。“有效解释”对司法机关有约束力,而****惯解释”则产生于法院对相同案由所作的连续一致的判决。英美法系同样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只不过由于英美法系是以判例法为主,法院在法律执行过程中起很大作用,具有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司法解释的作用更加突出。国内法的法定解释的特点,主要在于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进行的,因而这种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它同被解释的法律规定本身一样,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在国际法上,按照解释的主体和效力,条约的解释可以分为官方解释和学理解释。官方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是指一个条约的全体缔约国对该条约的解释。所以,如果该条约是双边的,应是缔约双方对它的解释;如果是多边的,应是该多边条约的全体缔约国对它作出的解释。因为,只有当事各方最了解缔约的意图及各项条款所包括的内容。这种解释被称为“权威解释”,往往表现在当事各方取得协议的“解释性声明”或“解释性议定书”,或由当事各方在另一条约上作出的解释,即所谓“解释条款”。国际司法或仲裁机关根据当事国共同同意而作出的解释,也是有权解释。这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规定当事国可以把解释条约时产生的争端诉诸法院或仲裁解决时,国际法院或仲裁法庭获得解释条约的权力(即协定管辖)。,自愿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仲裁法院解决,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根据该项协议而取得条约的解释权(即自愿管辖)《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规定,“条约的解释”属于当事国自愿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法律争端之一,当接受这种“任意强制管辖”的当事国之间对其条约的解释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并诉诸法院时,法院也有权解释条约(即任意强制管辖)。解释条约的机关除了法院以外,国际专门机关也有权解释条约,如国际劳工局,联合国的各种机关,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执行董事与理事会。在国际法上,由于各国主权平等,国际社会不存在最高权力机关,而条约的缔约国往往从各自的国家利益出发,不顾一般解释原则,使用各种不同的方法,对共同缔结的条约作出有利于本国的解释。然而,不论是双边条约还是多边条约,如果只是条约当事国一方的解释就不是有权解释,只有当事国全体同意的解释才是有权解释。国际法上的司法解释的效力同国内法也不一样。国际法院的判决,除对当事国及本案外,无其他约束力。此外,如果国际组织之间或国际组织与任何国家之间发生法律争端,国际组织可按宪章规定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但是,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其效力只及于对法律问题作出权威性的解答、澄清和消除疑义,而不能对争端直接进行实际的解决。换言之,这种咨询意见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尽管它在国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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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