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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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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诉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1)建叶民初字第00069号民事裁判书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建叶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原告李某诉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景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潘某,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08年1月13日原告驾驶轿车行驶至建平县二号桥南侧时,车辆发生碰撞,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报险后,将车辆送至沈阳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发生维修费33,462元,后经被告理赔科长刘某与修车方协商,折扣价格为23,690元。原告修车后将报价单及发票交付被告,被告推托至今,既不拒赔,也不给付保险赔偿金,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赔付车辆维修费23,69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李某将其轿车于2007年2月7日在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属实,保险期至2008年2月6日。2008年1月13日该车辆在建平县二号桥南侧发生碰撞,该保户至今未向我公司申请索赔。且经我公司现场查勘,现场情况与原告提供的损失清单不相符,车辆损失的零部件亦未向我公司提供。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或交警部门查勘第一现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另外,原告车辆的出险时间是2008年1月13日,至今已过诉讼时效。根据保险合同第7条的约定,关于发生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我公司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7日原告李某将其所有的轿车在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有效期至2008年2月6日。2008年1月13日原告的辽NEXXXX号轿车行驶至建平县二号桥南侧时,车辆发生碰撞,经被告现场查勘后,原告将车辆送至沈阳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发生维修费33,462元,折扣后实际付款23,690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保险赔付金,也未向原告下达拒赔通知书,现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并有原告李某向本院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1份、行驶证1份、保险单1份、维修车辆报价单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1枚,被告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现场照片1份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认证,原告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1份、行驶证1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的车辆与出险车辆一致,且原告系合法驾驶车辆,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纳;保险单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纳;维修车辆报价单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1枚,证明原告修车花费23,690元,被告对证据本身予以认可,但称原告修车的项目与现场车辆损失情况不符,因原告的车辆出险后其车辆损坏并发生维修费的事实存在,故被告的质证意见不能成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提供的现场照片1份,证明原告的车辆出险后,经被告现场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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