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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装饰装修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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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装饰装修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装饰装修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2)香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王XX,男。被告杨XX,男。原告王XX诉被告杨XX装饰装修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为被告装修仓库工程,被告欠我装修工程款20000元,并于2011年1月14日为我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1年5月底还清。此款我催要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装修工程款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杨XX未答辩。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与被告杨XX之间存在装修合同关系及被告欠原告装修工程款20000元,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被告杨XX未质证。经审查,该欠条真实可信,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经当事人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如下事实:原告为被告装修仓库工程,被告欠原告装修工程款20000元,被告于2011年1月14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1年5月底还清。此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结清装修工程款。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装修工程款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XX给付原告王XX装修工程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杨XX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判决生效后,由被告杨XX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爱民代审判员彭开全代审判员范文勇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任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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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