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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部分损失不需转出全部进项税.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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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部分损失不需转出全部进项税原材料部分损失不需转出全部进项税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去年年初购进一批价值20万元(不含税)的原材料,进项税金34000元。由于露天堆放,导致雨淋腐蚀毁坏,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含税收入5万元。经咨询税务人员得到答复:因管理不善造成购进货物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应全部转出,同时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清理收入的增值税。我们认为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应该转出进项税金,但是清理收入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而没有任何抵扣,我们觉得不尽合理。请问:税务部门的答复是否存在不妥?会计上应如何处理?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对于原材料发生部分非正常损失,取得清理收入的部分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金,税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税法规定分析可以看出,不得抵扣的应该是发生非正常损失部分的进项税,清理回收取得清理收入部分的进项税还是可以抵扣的,应转出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金,而不是转出全部进项税金。因此,你单位原材料露天堆放,导致雨淋腐蚀毁坏,属于管理不善,按照税法规定,该部分毁坏原材料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转出处理,清理回收部分的进项税金可以进行抵扣。那么,你单位应该转出多少进项税金呢?根据你提供的情况,不含税清理收入为:50000÷(1+17%)=42735(元);原材料非正常损失部分应转出的进项税为:34000×[(20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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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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