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去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侵权责任辨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去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侵权责任辨析摘要:幼儿在幼儿园发生各类人身伤害事故,辨析责任的关键在于判定幼儿园是否负有管理责任。幼儿园既非入园幼儿的法定监护人,也非委托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幼儿园对幼儿应承担具有公法强制性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设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附加给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全面推进幼儿园依法治园具有重要的价值。关键词:幼儿在园伤害事故;监护;过错推定作者简介:柴权宏,昆明电视台教育台主持人,主要从事教育类、法制类节目制作、主持;何杰,昆明学院社会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学教学及教育法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072-02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该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同时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首次区分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确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然保持“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引发的责任承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该规定由于对既有的法律规范作了较大的调整,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好各类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实属学前教育领域涉法理论和实务中的当务之急。第一,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的概念界定。根据教育部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同时,该《办法》第38条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由此,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的概念界定,一是时间范围的界定;二是空间范围的界定。关于时间范围的界定:首先,主要包括幼儿自“入园”至“离园”期间,参加幼儿园正常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范围。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我国幼儿园教师工作的操作惯例,在判断幼儿“入园”和“离园”的时间节点上,应当采取“面对面”的责任交接原则,即幼儿从由其家长将幼儿面交给幼儿园教师完成入园,到家长在班级门口,征得幼儿园教师同意的前提下,接幼儿放学完成离园。其次,包括幼儿园组织的园外活动时间范围。必须指出,有两种情形除外:一是幼儿在入园、离园的途中发生的伤害;二是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中自行滞留,或者自行到幼儿园等在幼儿园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关于空间范围的界定:首先,主要是在幼儿园的地域及空间范围内

去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侵权责任辨析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raojun00001
  • 文件大小26 KB
  • 时间2020-07-01